為解決我國礦山生態修複曆史欠賬多、現實矛盾多,“舊賬”未還、“新賬”又欠等突出問題,破解資金投入不足瓶頸製約,加快推進礦山生態修複,2019年10月22日,自然資源部國土空間生態修複司發布《關於建立激勵機製加快推進礦山生態修複的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麵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鼓勵礦山土地綜合修複利用。尤其是提出,合理利用廢棄礦山土石料。並進行具體規定:
◆ 對曆史遺留露天開采類礦山,因削坡減荷、消除地質災害隱患等修複工程而產生的土石料,修複主體可以無償用於本修複工程,確有剩餘的可對外進行銷售,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科學評估論證基礎上,按“一礦一策”原則,同步編製利用方案和修複方案,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實施;
◆ 涉及對外銷售的,須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銷售收益全部用於本地區生態修複。
當前,我國廢棄礦山數量巨大,責任主體滅失情況嚴峻,如何降低礦山修複的成本,並讓修複企業收支平衡,成為當前礦山修複的熱點、難點!尤其是對廢棄礦山修複過程中產生的廢石製備砂石骨料的銷售“合法性”問題,亟待解決。《征求意見稿》意義重大,隨著該文件正式文稿的發布,將為我國廢棄礦山生態修複提供政策支持,礦山生態修複將擁有源源不斷的“資金”來源,“取之於山,用之於山”。屆時,礦山修複的春天必然來臨!
為解決礦山生態修複曆史欠賬多、現實矛盾多,“舊賬”未還、“新賬”又欠等突出問題,按照黨的十九大“關於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係”的要求,遵循“誰修複、誰受益”原則,通過賦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資源資產使用權等激勵機製,吸引各方投入,推行市場化運作、開發式治理、科學性利用的模式,加快推進礦山生態修複,提出以下意見。
一、據實核定礦區土地利用現狀地類
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結合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據實調查礦區土地利用現狀、權屬。對因采礦塌陷等確實無法恢複的農用地,經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核實並征得土地權利人同意,報自然資源部核定後,可以變更為未利用地,並納入全國國土空間規劃,地方人民政府因地製宜組織進行生態修複和綜合利用。
二、科學製定礦區自然資源利用方案
開展礦山生態修複,要強化國土空間規劃管控引領作用。各級地方政府編製國土空間規劃時,應充分考慮曆史遺留礦區和生產建設礦山廢棄礦區土地利用現狀、資源利用潛力、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和生態保護修複適宜性等,尊重土地權利人意見,結合生態功能修複和後續資源開發利用、產業發展等需求,按照宜農則農、宜建則建、宜水則水、宜留則留的原則,合理確定礦區內農用地、建設用地和生態用地等各類空間的規模、結構、布局和時序,製定礦山係統修複、資源綜合利用方案,優化礦區國土空間格局。
三、鼓勵礦山土地綜合修複利用
◆ 曆史遺留礦山廢棄國有建設用地修複後擬改為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允許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前提下,以整體“打捆”形式,將礦山生態修複方案、土地開發利用方案、土地供應方案一並通過公開競爭方式確定同一修複主體和土地使用權人,賦予其一定期限、一定比例的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並分別簽訂生態修複協議與土地出讓合同;
◆ 修複後擬作為國有農用地的,可由市、縣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以協議形式確定修複主體,雙方簽訂國有農用地承包經營合同,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
◆ 修複後擬發展特許經營項目的,按照特許經營有關管理規定,修複主體可優先獲得經營權。對曆史遺留礦山廢棄土地中的集體建設用地,集體經濟組織可自行投入修複也可吸引社會資本參與,修複後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的,可以出租、出讓用於發展相關產業,並在出讓、出租、轉讓合同中明確生態修複有關責任。
對列入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複名錄的地塊,凡用途調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應符合風險管控要求、並達到修複目標。
四、實行差別化土地供應
鼓勵各地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在礦山修複後土地上發展旅遊觀光、農業綜合開發、養老服務等產業。
◆ 發展旅遊、養老服務產業涉及永久性建設用地的,依法按建設用地管理;
◆ 利用礦區自然景觀及農牧漁業種植、養殖用地的,可不征收(收回)、不轉用,按現用途管理;
◆ 利用國有土地建設非營利性教育、科研、體育、公共文化、醫療衛生、社會福利等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建設用地項目,可按有關規定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
◆ 其它符合協議供地條件的,修複主體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取得土地使用權。
五、盤活生產建設礦山存量建設用地
鼓勵生產建設礦山邊開采、邊修複,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將本企業廢棄的建設用地修複為農用地的,可按照曆史遺留工礦廢棄地複墾利用試點管理,按規定驗收合格後,騰退出的建設用地規模優先用於本企業在省域範圍內新采礦活動所需建設用地指標,節餘指標可在省域範圍內流轉使用;修複成耕地的,按規定驗收合格後,可優先用於本企業采礦活動新占用耕地的占補平衡,補充耕地節餘指標可以在省域內流轉使用。
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前提下,經有批準權限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礦山企業可按市場價補繳土地出讓價款後,將依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修複後用於商業、服務業等經營性用途。
◆ 生產建設礦山將廢棄國有建設用地修複後用於興辦國家支持新產業、新業態項目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繼續按原用途使用,過渡期為5年;
◆ 過渡期滿後,依法按新用途、市場價,以協議方式重新辦理用地手續。鼓勵生產建設礦山與社會資本合作進行礦山生態修複利用。
六、推動礦山修複土地指標交易
曆史遺留礦山廢棄建設用地或未利用地修複為耕地的,按有關規定驗收合格後,可納入補充耕地儲備庫,在省域內流轉;建設用地修複為農用地騰退出的建設用地指標,可在省域範圍內流轉。社會資本投入曆史遺留礦山修複的,可按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取得各類指標流轉收益。
七、合理利用廢棄礦山土石料
對曆史遺留露天開采類礦山,因削坡減荷、消除地質災害隱患等修複工程而產生的土石料,修複主體可以無償用於本修複工程,確有剩餘的可對外進行銷售,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科學評估論證基礎上,按“一礦一策”原則,同步編製利用方案和修複方案,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實施。涉及對外銷售的,須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銷售收益全部用於本地區生態修複。
八、加強監督管理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做好日常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礦山企業、社會投資方、公眾共同參與的監督機製,探索建立修複企業誠信檔案和信用積累製度,特別要加強礦山修複形成的農用地質量監管和涉及廢棄土石料處置項目的監管,防止各類違規違法問題的發生。
各省(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製定具體實施辦法。實施過程中遇有重大政策問題,及時向部報告和請示。
在國土空間規劃編製完成前開展上述修複工作的,可以現有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等為規劃依據。
本意見所稱曆史遺留礦山,是指由於曆史原因礦山修複治理責任主體已滅失,應由地方政府負責修複治理的礦山。具體包括兩類情形:一是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複保證金製度實施之前采礦權已經滅失的礦山;二是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複保證金製度實施之後,因政策性關閉且在關閉時地方政府已與采礦權人明確由政府履行修複治理責任的礦山,其中涉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